(2024年4月25日来凤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唐红元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来凤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
接受唐红元辞去来凤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2024年4月25日来凤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唐红元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来凤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
接受唐红元辞去来凤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