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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来凤县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审查意见

来源: 发布者: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15-03-12 访问量: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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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规定》),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室)会同预算工作委员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对《来凤县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联合审查,并提出联合审查意见,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7次主任会议审查,主任会议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办法》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收费依据为鄂劳社文[2003]203号。鄂劳社文[2003]203号没有对大型商贸旅游类项目按标准的1/2执行的规定,建议修改并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办法》中“土地登记费”收费依据为鄂价费[1992]130号。鄂价费[1992]130号未对工本费作出规定,建议重新提供相关有效的收费依据。

三、《办法》中“规划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收费依据为鄂价房服[2004]286号。鄂价房服[2004]286号是就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作出的规定,未对规划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收取作出规定。建议重新提供相关有效的收费依据或取消此项重复收费。

四、《办法》中“绿化补偿费收取”不宜将来政规[2010]1号作为收费依据,建议从新提供相关有效的收费依据。

五、建议文件制发和审核机关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政策、法规再次审核并修改《办法》中不当收费标准,订正和补充相关收费依据,完善相关内容。

六、文件制发机关对修改后的《办法》重新公布,并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对修改后的《办法》重新报送备案。

七、文件制发机关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三十日内,向备案审查室书面反馈是否修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八、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办法》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将由备案审查室通过其他方式与县政府法制办交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