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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凤县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的审查意见

来源: 发布者: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15-03-12 访问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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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来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规定》),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室)会同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对《来凤县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联合审查,并提出联合审查意见,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7次主任会议审查,主任会议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办法》第十条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规定》中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没有对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作出注册资本、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规定》第五条是专门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的规定。虽然对申请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作出企业注册资本额度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但没有对流动资金额度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从其规定。建议文件制发机关对“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运输处置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者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政策、法规修改或取消《办法》中不当条款。

二、文件制发机关对修改后的《办法》重新公布,并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对修改后的《办法》重新报送备案。

三、文件制发机关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三十日内,向备案审查室书面反馈是否修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办法》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将由备案审查室通过其他方式与县政府法制办交流沟通。